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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管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办字[2015]7号)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贯彻上级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负责城建项日立项并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跟踪、督导监察和调整工作,负责编制村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改建、租赁、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备案、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改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本运营和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指导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稽查、文明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图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监督市管建设项目;指导各县(市)、区工程承发包、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市场稽查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房产交易管理工作,拟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顶售许可证;负责房产经纪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的费质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八)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上级有关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做好供热、燃气相关工作;负责供热、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热。燃气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燃气供气点备案工作。
  (九)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房屋征收主休、征收实施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负责对因房屋征收引发的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十)负责对房产市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房产估价机构、测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备案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市区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等再生能源利用工作,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论证,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先进技术引进和建设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拟订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住宅产业现代化项目推进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相关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火规划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建筑、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等相关企业开拓国内外建设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市建竿劳务输出工作。
  (十六)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城市化建设工作,指导县级以下建制镇、集镇(乡)和村庄建设,组织指导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监督指导城镇容貌整治和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十八)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田、铁路、输油、输气管道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信息统计分析,研究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对房产市场走势进行预警预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一)负责市区危陋住宅改造工作,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指导县(市)、区开展城市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直营公有住房的资产、经营和维修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售房款、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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