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地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喀什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贯彻执行自治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全市范围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依据权限合理配置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喀什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及喀什地区有关规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执行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
(十五)根据授权,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自然遗迹、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材料并按程序上报。
(十八)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特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和草原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承担喀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喀什市委、政府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