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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国土资源局大数据

太康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县乡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县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市场;组织实施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交易管理等项工作;负责全县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含矿泉水、地热水)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和控矿权审批登记的核查;依法审查全县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控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控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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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国土局大数据

根据《敦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的通知》(敦政办发〔2015〕291号)文件精神,敦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情况如下 :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审核、指导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保护和评价。 
3、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规划行政执法;承办土地、矿产资源权属争议纠纷的调查和处理;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制定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依法管理地理信息市场,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检查、监管工作,管理测绘成果和地图。 
5、组织落实耕地保护和土地复垦等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具体实施。 
6、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 
7、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储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8、组织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审核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9、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10、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保护古生物化石和地质遗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依法征收资源收益,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2、监测土地币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劫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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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大数据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主要职责:(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参与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根据本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辖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参与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调处本区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参与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配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参与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参与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参与拟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参与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参与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政策创新研究,贯彻执行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基础数据普查工作。统筹组织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的统筹实施、监督和考评。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政府安置房的筹集与分配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贯彻执行辖区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参与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参与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土地储备开发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城市设计。负责组织辖区内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市景观规划管理。负责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的保护规划工作。统筹辖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统筹辖区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制度。

  (八)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配合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配合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参与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参与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辖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辖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辖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参与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辖区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参与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辖区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参与海洋政策研究,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贯彻落实海洋发展政策。参与拟订海洋经济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配合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配合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

  (十五)参与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参与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管理区林业和园林局。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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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国土局大数据

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于2001年11月,由原沁阳市土地管理局和沁阳市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规格;设置8个职能科室,下设13个国土资源所,下辖7个局属二级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地方性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要求制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科技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确定和批准设立市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区。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全市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负责焦作市城区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焦作市城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以及土地分等定级、地籍测绘工作;负责焦作市城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宅基地外)的登记、发证以及土地确权工作。

(六)组织、管理全市的测绘工作,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和全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审批和成果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各类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上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确认地籍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焦作市城区的测绘、坐标系统的建立、修正及保护工作;负责测绘成果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以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办由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由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组织、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焦作市城区土地的统一征用、划拨或出让工作;负责焦作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作价入股、转让、租赁、抵押、交易以及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调整,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工作;负责市城区基准地价的调整和标定地价的确定工作,承办评估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工作。

(九)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审批和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工作,负责有关储量报告的审核及开发利用方案的核准工作;参与区域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实施。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推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使用制度。依法对采矿权转让进行审查;调处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包括地下水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在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整治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地质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有关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及测绘管理的科学技术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市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负责焦作市城区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负责办理市城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访案件。

(十四)监督、检查国家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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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自然资源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发〔2019〕5号)精神,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规划管理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草原(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目前,局机关内设26个科室及机关党组织1个工作机构,在3个开发区及五象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龙象谷国际旅游度假区派出6个分局,同时管理南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南宁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南宁市国土资源档案馆、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宁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南宁市城市规划展示馆等8个直属事业单位,并负责指导南宁市辖五县和七城区的自然资源管理业务。

局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共10人,分别是党组书记、局长林兢,党组成员、副局长(兼)陈友,党组成员许强初,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孙俊高,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剑宾,党组成员、总规划师林剑,党组成员、副局长马晓东,党组成员、副局长蒋东勇。全局系统共有干部职工384人(不含各县、区局)。

主要职能包括: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 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 根据授权,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领导和管理南宁市林业局; 承担自治区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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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国土局大数据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是衡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土地、地质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测绘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则。

(二) 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规定、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三)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城镇规划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行业发展规则和基础测绘计划。

(四) 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对耕地开发进行监督、检查、协助验收,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职能,统一管理地产市场、地产权属,拟定并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流转管理。

(六)统一管理全县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分等定级、登记发证工作,土地确权和动态监测工作,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七)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执行全县年度用地计划,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并实施全程管理。

(八)依法实施土地监察,对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九)指导全县基准地价调查修订工作,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十)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地籍、征地、房产、地质矿产等方面的测绘项目和全县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管理县级基础地理位置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绘标志保护。

(十一) 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

和县外组织、个人来衡东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全县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核登记,依法组织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出租、转让工作;协助管理地堪成果、矿产资源储备和地质资料汇编;实施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按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的年检;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调查;协助审核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结果。

(十三)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协助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四)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和上级财政拨给的地堪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基础测绘专项基金、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及县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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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自然资源局大数据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地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喀什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贯彻执行自治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全市范围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依据权限合理配置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全市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喀什地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及喀什地区有关规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执行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监察工作。

(十五)根据授权,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自然遗迹、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申报材料并按程序上报。

(十八)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特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和草原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承担喀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喀什市委、政府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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