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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住建局大数据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苏州市吴江区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办公职能部门及职责:(一) 党政办公室(挂“法制科”牌子)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局党组织建设的工作计划,协助局党委考察、选拔、推荐中层干部;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干部档案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养和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组织工作和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出国(境)团组的上报审批和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落实老干部政策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机关的组织协调,上情下达,文字材料,安全保卫;处理局党委、行政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行政公文的草拟、文件审核和文电处理;负责对外联络、政务信息、督办、档案、保密、接待等后勤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报批规范性文件,以及批准实施后的解释、汇编工作;负责计算机局域网络、信息、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起草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上报全局的年度财务综合预算及决算,审核上报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全局各类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和结算;负责局系统各单位的财务审核和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报批手续;定期开展本系统各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负责对各单位的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局的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资产核算及清理工作;负责全局的统计工作,按时汇总上报各类报表。(三)行政服务科承担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开发、房产管理、住房保障、城乡拆迁、工程建设档案、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交易、房屋租赁管理、地震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相关管理服务职能。(四)村镇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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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建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苏州市地震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市建设年度项目与资金计划。负责下达城市建设项目;负责收取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等规费,受理建设工程政策性减免费用的审核上报,负责市区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监管。

(三)承担全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拟订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资产、租金、租赁和养护修缮管理;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

(五)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统一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组织市区住房建设及住宅产业化的实施。

(六)承担全市房屋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市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统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负责房屋面积管理;负责房屋权属档案管理;负责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处理市区私有房产历史遗留问题。

(七)筹划储备、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核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方案会审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审查;参与国家、省、市在市区大中型项目的选址、审查和验收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九)承担全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组织编制全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监管以及拆迁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指导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研究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标准;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建筑节能发展及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防御、地震应急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震灾损失评估管理;指导地震应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的对策和建议。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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