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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财政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制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编制市本级财政总决算;汇总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审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情况。

(四)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协同有关部门审批收费项目,参与制订、调整收费标准;管理收费票据,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税法和地方性税收条例。

(六)管理财政行政政法和教科文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七)管理国有资产;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统计、分析、转让和处置以及产权纠纷调处、行政仲裁。

(八)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财政支农、农业财务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

(九)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债发行计划;拟订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领导、管理市会计管理局和所属其他事业机构。

(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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