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财政局前身为常熟县财税局,初建于1970年11月,1981年7月改称为县财政局;1983年3月,常熟撤县建市,政府序列部门进行调整,设置市财政局;1984年1月,财税分设,分别行使职能。2010年5月27日,常政办发[2010]68号《常熟市财政局、常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是市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履行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地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地方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市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各类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贯彻、监督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编制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的规章制度、办法等,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管理、产权纠纷处理、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收益解缴等管理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和报告全市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运作状况。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国有企业重大的合并、分立、清算、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二十三)受市政府委托担任市级国有企业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经营业绩、资产质量、保值增值、社会贡献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考核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二十五)制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总监的考察、选拔、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对财务总监的任免、聘用、委派等建议;承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