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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财政局大数据

常熟市财政局前身为常熟县财税局,初建于1970年11月,1981年7月改称为县财政局;1983年3月,常熟撤县建市,政府序列部门进行调整,设置市财政局;1984年1月,财税分设,分别行使职能。2010年5月27日,常政办发[2010]68号《常熟市财政局、常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是市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履行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地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地方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市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各类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贯彻、监督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编制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的规章制度、办法等,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管理、产权纠纷处理、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收益解缴等管理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和报告全市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运作状况。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国有企业重大的合并、分立、清算、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二十三)受市政府委托担任市级国有企业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经营业绩、资产质量、保值增值、社会贡献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考核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二十五)制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总监的考察、选拔、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对财务总监的任免、聘用、委派等建议;承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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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财政局大数据

吴中区财政局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区有关财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等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与镇的财政分配政策。 
  (2)拟定和执行地方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 
  (3)编制区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编制全区综合财政收支计划;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申报及审核工作;参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4)参与全区经济的决策和管理,提出贯彻有关财税法规、规章实施办法和建议;按照预算法要求,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区各项财政税收收入执行情况。 
  (5)管理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政策和办法;统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6)管理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以及经济贸易、农业支出等各项支出,制订和监督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 
  (7)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社会保障政策,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负责全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9)拟定和执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负责全区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管理、监督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10)负责研究和贯彻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参与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非贸易非经营外汇收支管理,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配套制度。 
  (11)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监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 
  (12)负责监督执行《会计法》,按照会计法要求管理和指导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3)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4)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区财政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1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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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财政局大数据

张家港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切实履行政策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镇(区)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有关国有资产行政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完善市、镇(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四)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监事会,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按照一定程序对授权的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和监管人员进行委派、考核、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审核和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九)研究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十一)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部门的财务决算。

(十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文化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四)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十五)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六)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七)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基金(资金),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审核编制市级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八)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九)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预算资金。

(二十)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十一)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

(二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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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财政局大数据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委办发〔2019〕70号)文件规定,苏州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全市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拟订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非税收入政策,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地市中心支库业务。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拟订、执行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参与市级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财政管理。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十)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一)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六)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全市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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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财政局大数据

昆山市财政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拟订和执行市与区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具体职能:(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调整收入分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镇、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全市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等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文化企业等单位的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预算内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汇总编制和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制度,防范财政风险。

(十五)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问题。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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