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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财政局大数据

泰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规划以及改革方案并且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改革举措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依法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拟订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且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市非税收入政策,按照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有关政策,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拟订并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中心支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申请和使用监管等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金融机构、文化(体育)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监督管理的除外);

(九)拟订并且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十)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且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且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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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财政局大数据

扬州市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市非税收入政策,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支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组织地方债券申请和使用监管等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金融机构、文化(体育)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十)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调查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强化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提升财政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支出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落实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督促县(市、区)有效落实隐性债务化解方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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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财政局大数据

常熟市财政局前身为常熟县财税局,初建于1970年11月,1981年7月改称为县财政局;1983年3月,常熟撤县建市,政府序列部门进行调整,设置市财政局;1984年1月,财税分设,分别行使职能。2010年5月27日,常政办发[2010]68号《常熟市财政局、常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是市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履行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地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地方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市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各类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贯彻、监督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制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资金计划草案;审批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和融资规模,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编制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牵头制定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贯彻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的规章制度、办法等,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十)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市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管理、产权纠纷处理、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收益解缴等管理工作;

(二十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和报告全市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运作状况。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国有企业重大的合并、分立、清算、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二十三)受市政府委托担任市级国有企业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经营业绩、资产质量、保值增值、社会贡献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考核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二十五)制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财务总监人员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总监的考察、选拔、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对财务总监的任免、聘用、委派等建议;承担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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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财政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南京市浦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和国有资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和国有资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执行省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区与街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三)负责起草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并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区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资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支付中心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助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级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区政府履行区级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财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涉农项目管理,协助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加强对街道财政所财政业务管理,指导街道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防范财政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协助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一)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二)分类处置、督办在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法治国企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街道、园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五)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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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财政局大数据

宿迁市财政局是宿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宿迁市财政局机构职责:(一)拟订全市财税政策、发展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建议。研究提出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按照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和市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市级预决算公开。

(四)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全市非税收入政策,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承担政府采购政策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管理,承担 “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相关工作。

(七)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配合省里组织开展地方债券发行及转贷等工作。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金融机构、文化(体育)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负责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十)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和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参与拟订有关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五)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七)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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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财政局大数据

淮安市财政局是全市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加挂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全局内设28个职能处室、部门及机关党委 ,下辖8个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在职干部职工200余人,中共党员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淮安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淮安市财政局领导班子团结和带领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工作理念,始终保持着攻坚克难的精气神和真抓实干的执行力,在战胜困难中磨练出强保障、促发展的好本领,在迎接挑战中练就了防风险、促改革的真功夫,为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撑。全局各项工作成效显著,多次被财政部表彰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后荣获国家级、省级"巾帼文明岗"和省级"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先进集体"等称号,党组中心组被省委宣传部、组织部表彰为理论学习先进集体,机关团委荣获江苏省"五四红旗团委"称号,在市级表彰方面连续多年荣获软环境建设"十佳单位"和市级机关目标考评先进集体称号,在全市101%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中多次夺得"优胜红旗",在其他单项工作方面也多次被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等荣誉。

今后,市财政部门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最新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全力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贯彻落实市党代会提出的"三个着力""四大攻坚""五件大事",坚持聚财有道、用财有方、理财有规,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新起点上新突破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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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财政局大数据

吴中区财政局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区有关财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等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与镇的财政分配政策。 
  (2)拟定和执行地方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 
  (3)编制区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编制全区综合财政收支计划;管理各项财政收支,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申报及审核工作;参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4)参与全区经济的决策和管理,提出贯彻有关财税法规、规章实施办法和建议;按照预算法要求,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区各项财政税收收入执行情况。 
  (5)管理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政策和办法;统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6)管理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以及经济贸易、农业支出等各项支出,制订和监督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 
  (7)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社会保障政策,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负责全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9)拟定和执行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负责全区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管理、监督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10)负责研究和贯彻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参与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非贸易非经营外汇收支管理,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配套制度。 
  (11)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监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 
  (12)负责监督执行《会计法》,按照会计法要求管理和指导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3)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4)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区财政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1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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