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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林业局大数据

临沂市林业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森林、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立法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山区综合开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草场管理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组织市域内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审核报批市级风景名胜区,并组织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与人文历史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濒危物种进出口。

       (六)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设立、变更的初审申报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审定林木良种。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市林业、草原(地)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落实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市级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并监督国家、省和全市林业和草原(地)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申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市级林业和草原(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地)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系统科技、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外事和引用外资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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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林业绿化局大数据

根据《枣政办发[2010]97号》文件的规定,枣庄市林业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和办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的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运输、携带、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的审核、申报;负责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审批;组织、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及林木良种审定;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市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引用外资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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