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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自然资源局大数据

  第一条 根据《隆昌市机构改革方案》(隆委发〔2019〕10号)和《关于<隆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隆机改领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隆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隆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隆昌市林业局牌子(简称市林业局)。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内江市委、隆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管理,监督管理土地供给和规划实施。依法纠正违法违规项目和建设行为,配合上级派出督察。
  (八)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按权限查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九)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自然资源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编制全市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和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火险信息。
  (十八)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十九)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市林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二十一)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二十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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