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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自然局大数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和平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细化落实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设、日常管理、运用和维护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城市更新(含“三旧”改造)实施监管制度。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镇、村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承担接受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全县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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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自然资源局大数据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阳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阳江市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城乡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申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战略,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江城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和规划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批后管理和监管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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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自然资源局大数据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本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及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措施。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耕地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和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研究拟订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城市发展,提出近期和远期城市发展战略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负责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查。负责指导村镇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基础设施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基础设施的近、远期发展策略和建设规划的编制研究。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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