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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厅大数据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农业厅(简称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工作,组织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指导全省休闲农业发展;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承担渔政、渔港、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省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农业机械化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组织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十三)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实施农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促进农业贸易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负责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七)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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