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 问:胡家燕(女) 中国奥委会副主席
魏纪中 中国奥委会原秘书长
万 云(女) 北京市对外友好协会原副会长
主 席:张 怡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副主任
副主席:杨嘉丽(女)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巡视员兼副司长
一、赛风赛纪委员会
二、竞赛委员会
三、教育委员会
四、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
五、健身交谊舞和社会舞蹈委员会
六、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七、运动员委员会
八、新闻宣传委员会
九、市场开发与产业委员会
十、职业委员会
(一)关于体育舞蹈运动的界定:是指国际上正式开展的标准舞、拉丁舞、十项舞(标准舞、拉丁舞10支舞蹈)、摇滚舞(摇摆舞,含莎尔莎、曼波等;爵士舞;林迪舞)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在各种场所进行的全国性及国际性的体育舞蹈比赛、训练、表演、培训、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体育舞蹈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宣传和普及体育舞蹈运动知识,大力发展体育舞蹈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舞蹈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四)审定、修改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指导各会员单位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六)负责组织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的培训工作。
(七)制定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技术等级制度。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并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八)负责全国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国际及亚洲体育舞蹈组织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体育舞蹈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体育舞蹈各类比赛、培训、表演等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体育舞蹈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体育舞蹈运动的科学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体育舞蹈竞赛器材、服装、舞鞋、饰物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
(十三)结合体育舞蹈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创汇,为发展体育舞蹈事业积累资金。
(十四)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先进。
(十五)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简称“中体舞联”英文名称为:CHINESE DANCESPORT FEDERATION。缩写为“CDSF”。
第二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职业和业余体育舞蹈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体 育舞蹈联合会是由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并在体育舞蹈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自愿加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三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是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文化部共同承认的组织。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会址设于北京。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前身是1991年成立的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于2000年8月在北京召开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产生了新的协会领导机构。2002年4月,随着国际体育舞蹈联合会被国际奥委会所承认,体育舞蹈开始进入世界综合性运动会。在这种形势下,经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和文化部党组批准,中国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与文化部所属的中国业余舞蹈竞技协会经过协商,形成最终的联合,组建了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并在民政部重新登记注册。
组织和团结全国体育舞蹈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体育舞蹈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世界人民友谊服务。